1.问:在职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的实施对象?
答:实施对象为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2.问:“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指什么?
答: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不列入实施对象。
3.问: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厦门市现在仍然执行每平方米450元的标准,我校执行的标准是厦门市目前为止最高的。
4.问: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
答:
序号
人 员 类 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1
副省级干部、院士、文科资深教授
220
2
正厅级干部、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三级职员
135
3
副厅级干部、党委常委、校助四级职员
125
4
四级职员
120
5
正处级干部、副处五级职员
115
6
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副处六级职员、正科五级职员
110
7
副处级干部、五级职员、正科六级职员
105
8
正科级干部、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六级职员、七级职员
95
9
副科级干部、八级职员
85
10
一般干部、职工、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80
5.问: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应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6.问:购房工龄补贴指什么?
答:1999年7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已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的,除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外,可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
7.问:购房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购房工龄补贴=1300元×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0.007× 个人截至1999年工龄
“未达面积”指可享受的未达住房控制面积与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的最小数。
工龄从参加工作起计算,学龄不计入工龄。
8.购房工龄补贴发放案例一:
某副教授,1990年3月1日参加工作,则其住房控制面积为110平方米,截至1999年工龄为10年。
A.假设该副教授未享受福利性住房,并于2000年购买12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则其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为:
(1)货币补贴:1300×110=143000元
(2)工龄补贴:1300×110×0.007×10=10010元
(3)合计153010元
假设其购买的商品住房面积为90 (<110 )平方米,则上式(2)中的工龄补贴应为: 1300×90×0.007×10="8190元
9.购房工龄补贴发放案例二:
某副教授,1990年3月1日参加工作,则其住房控制面积为110平方米,截至1999年工龄为10年。
B.假设该副教授已享受60平方米的福利住房,并于2000年购买12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则其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总额为:
(1)货币补贴:1300×(110-60)=65000元
(2)工龄补贴:1300× (110-60)×0.007×10=4550元
(3)合计69550元
假设其购买的商品住房面积为90(>50)平方米,上式(2)中的工龄补贴仍为4550元;
假设其购买的商品住房面积为40(﹤50)平方米,上式(2)中的工龄补贴为:1300×40×0.007×10=3640元。
10.问: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式?
答:分为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
11.问:一次性发放的条件是什么?
答:(1)工龄满20年且在我校服务期满10年的教职工,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现行政策是已购买商品住房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才能一次性支取。我校正在向厦门市争取的政策:在职教职工无论是否购买商品和退休均可一次性领取。
(2)工龄未满20年或在我校服务未满10年的教职工,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A.其已实际工作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可一次性发放;
B.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工作年限的差额部分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方可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12.一次性发放案例:
某副教授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其可享受面积为110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14300元。
(1)假设该副教授1990年参加工作,至2009年其工龄已满20年,14300元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可全额一次性发放;
(2)假设该副教授2000年参加工作,至2009年工龄为10年,14300元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中可一次性发放补贴额为71500元,剩余的71500元该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以预支。
13.问: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什么优点?
答:(1)免税:本次实施的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将全部通过厦门市相关部门的审核,可以全额免税。
(2)一次性提前支取:一次性提前支取能够提高教职工的支付能力,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利于教职工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
(2)避免资金与政策风险:能够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因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或资金问题造成的难以兑现或推迟兑现问题。
14.问: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的其他注意事项?
答:教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不再因本人职务(职称)、职员职级变动而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教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或在校服务年限未满10年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一次性退还其未满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执行按月发放货币化补贴政策期间,教职工职务(职称)、职员职级若变动,自变动的下月起,可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学校将根据每年实际需支付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向财政部、教育部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待财政部、教育部下拨专项资金后严格按规定转入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专户,但教职工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或退休前不能支取。
若财政部、教育部货币化补贴专项资金未能到位,学校不再垫支发放,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再按额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自2010年1月1日起,学校停止发放原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2003年4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已按月或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学校将从拟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中一次性扣还其已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15.问:2003年来校工作的,可以分房,本次发放的货币化补贴不用抵扣,而03年之后来校的要抵扣,是否不公?2003年后发放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与本次在职人员发放的货币化补贴是不是一回事?
答:(1)1999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决定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改为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我校从2003年4月起,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决定对新近人才发放货币化补贴;
(2)《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规定》(厦大人【2003】25号)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这一制度与本次发放在职人员货币化补贴同属一个制度,内容一致;
(3)2003年学校决定对新进人才发放货币化补贴,是在财政专项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下,学校为了解决新近人才住房困难而出台的积极政策,使学校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垫支发放的,体现了学校对人才的关心;
(4)按照国家的政策,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福利,实物分配和货币化都属于国家福利,在财政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从本次发放的货币化补贴中抵扣以前已领取的补贴,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03年之前购买或租赁福利住房的,都要在本次发放中抵扣。
16.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答:(1)教职工须如实填写“厦门大学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申请
(2)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如果愿意退出购买或租住学校的优惠住房,其退出的优惠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面积中,并相应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
(3)违规、违章使用学校住房,属于学校清房对象的教职工,在其整改之前,不予发放其住房货币化补贴。
(4)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去世且未按规定领取货币化补贴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本方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5)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的教职工,其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按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6)本次实施对象计算其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时,涉及的职务(职称)、职员职级及婚姻状况等截止时间点为2009年12月31日。
17.问:外地开证明无法赶在期限之前提交怎么办?
答:若确实无法提交,可先提交调查表,并在表上用铅笔注明“欠……材料,待补交”,待材料齐全后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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