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共13条,主要内容: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有权聘任中心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等;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每人都要与中心主任签定聘任合同,规定聘期、聘任条件等。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人事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根据教社政[1999]10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事管理条例如下:
1、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人事管理制度。
2、中心所有人员均需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并依照中心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管理。
3、中心主任由厦门大学校长聘任。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4、主任聘任期不应少于三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5、学校解聘或变更主任应报教育部社政司协商。
6、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聘任中心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资料管理人员。
7、专兼职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原则聘任。
8、专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国(境外)外访问学者每年驻中心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9、受聘驻中心研究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并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驻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包括:驻中心时间以及所在单位承诺其驻中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三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长联合签字,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中心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
10、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聘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在主任暂离的时候,代行主任职责。
11、行政及资料管理人员由主任根据需要,依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2、主任、行政及资料管理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本条例报经厦门大学批准后生效。中心在必要情况下,按程序对条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