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的核心内容分成三条。第一条项目立项,规定中心实行重大科研项目公开招标制,中心通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匿名评审,实行给课题进中心,课题结束出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二条项目中期考核,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课题负责人需要提交包括规定内容的工作进度报告,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课题进度报告进行评价。第三条项目结题,中心对课题研究最终成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分两个层次:中心审定,社会认同。课题研究达不到预定效果,中心照规定予以经费、后期研究等方面的处罚。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项目管理暂行细则(试行)
根据教社政[1999]10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细则。
一、项目立项
1.中心实行重大科研项目公开招标制,以保证课题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心每年根据研究计划,提出课题指南,并在有关报纸上公布,使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对中心的研究重点能够全面了解,踊跃投标。
2.中心通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匿名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确定课题资助经费。
3.研究项目中标者,即为该项目负责人。为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作为中心聘请的专职研究人员,应与中心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专职研究人员需在中心每年工作6.5个月以上。项目完成后,如没有承接新项目,该专职研究人员需离开中心,返回原单位。
4.项目负责人聘任项目组成员,独立支配课题经费的使用。中心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补贴,并提供科研场所、办公设备以及各种后勤服务。
5.为提高重大课题研究质量,中心将邀请有关国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兼职研究人员应与中心签订聘任合同。兼职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年度须进驻中心工作达一个月以上,期间享有与专职研究人员相同的各种待遇。
二、项目中期考核
6.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时间过半时,向中心提交工作进度报告,中心将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7.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工作进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研究课题领域的现状与动态;
(2)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
(3)已完成部分的基本观点及突破点;
(4)下一阶段的研究方案。
8.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课题进度报告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供项目负责人参考。
三、项目结题
9.为提高科研水平,保证科研成果质量,中心对课题研究最终成果质量的评估分两个层次:
(1)中心审定,
(2)社会认同。
10.“中心审定”指研究项目完成后,中心要求:
(1)项目负责人首先需要在中心内部做学术报告,闸述研究报告的基本观点和突破点,征求修改意见;
(2)项目负责人对其研究报告做最终修订后,向中心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研究成果答辩会,就研究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最终由学术委员会认定通过。
11.“社会认同”指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是否为社会接受,衡量标准是:
(1)研究报告形成三篇以上的论文,并在课题结束后一年时间内在有关核心级以上刊物发表,总字数达2万字以上;
(2)研究报告形成专著,在课题结束后的-年时间内在有关出版社出版,总字数达10万字以上;
(3)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中的主要观点被多次引用,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4)研究报告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其主要观点得到采纳,并作为有关决策的依据;
(5)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政府奖。
12.中心根据第11条所规定的5条衡量标准,对课题成果进行一年的跟踪评估,考察该成果的社会认同程度。对社会反映好的成果,经学术委员会批准,中心将给予奖励。
13.经评估认定研究成果与合同要求相距太远,中心有权追回所拨付的经费。
14.研究项目的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必须在该成果显著位置注明“由教育部重点文科基地——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资助”的字样。
本细则报经厦门大学批准后生效。必要时,中心将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