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的核心内容是:为了加强中心的学术领导,使其尽快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基地,特设立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对中心的长远发展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本条例共11条,对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人员构成、工作制度、换届程序等作出规定。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厦门大学实体性研究机构。为了加强中心的学术领导,使其尽快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基地,特设立中心学术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对中心的长远发展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中心必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明确发展方向,开展各项活动。中心主任的工作向学术委员会负责。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聘请,一任三年。委员应是我国宏观经济学界知名学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需要时,可聘请国外该领域知名学者担任。
3、学术委员会由7名或9名委员组成,并设主任-名,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日常事务。
4、为保证学术委员会年轻化,委员年龄一般限65岁以下。
5、学术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委员从厦门大学之外的学者中聘请。
6、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中心制定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审议中心设置的重大科研项目;
(4)对研究项目投标者的申请进行通讯评审;
(5)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评选;
(6)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7、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就中心主任提出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8、中心聘请名誉主任或学术顾问,由中心主任提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和批准。
9、在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原则上应替换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以便使在学术界崭露头角,并处于学科前沿的中青年学者进入学术委员会,从而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
10、中心主任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责成中心主任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向厦门大学提出建议,提前解除中心主任的职务。
11、本章程自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