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按照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重组科研力量,广集国内外一流的宏观经济研究人才,以“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式“宏观经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本条例分为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心管理体制,第三章学术队伍,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人事管理,第七章分配制度,第八章附则。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教育部批准的厦门大学实体性综合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中心按照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重组并整合现有科研力量,广集国内外一流的宏观经济研究人才,以“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式宏观经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中心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按照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运行,是一个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政策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研究基地。
第五条 中心以教育部“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办法为指导,实行教育部、厦门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室,以及若干个子研究机构。子研究机构相对稳定,但将随着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有所增删或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宏观经济学界知名学者及中心主任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中心主任的工作报告;
2.审议中心制定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3.审议中心推荐的重大科研项目;
4.对研究课题投标者的申请进行通信评审;
5.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评选;
6.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八条 中心主任由厦门大学聘任,一任三年,可连续聘任,但不超过三届。中心主任应是我国宏观经济学界知名学者,具有教授职称。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和中心大会;
2.负责向教育部、厦门大学及中心学术委员会汇报中心工作;
3.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心的近期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研究项目和课题的审定工作;
4.对外联络工作;
5.聘任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子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聘请l至2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好主任开展中心工作,在主任暂离时,代行主任职责。中心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为了提高中心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中心聘请名誉主任或学术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及学术顾问由宏观经济学界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者担任。
第三章 学术队伍
第十一条 中心作为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稳定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聘任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以及学术顾问等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的同时,广泛吸收国内外宏观经济研究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加盟,使中心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享有较高声誉的宏观经济研究人才基地。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校外研究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在中心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5个月。专职研究人员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支配课题研究经费,并可使用中心的研究设施。中心为在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及研究津贴。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人员是指没有向中心申请课题,中心为提高重大研究课题的研究质量,聘请的国内外有关知名学者,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每年在中心工作1个月以上。兼职研究人员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中心按其研究工作量发放研究津贴。兼职研究人员在本中心期间,享受与专职研究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为首要任务。
第十六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制。中心定期在有关报刊上公布项目招标信息,组织投标项目的匿名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中标者即为该项目负责人,对承接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负全责。项目负责人有权聘任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心规定的课题经费使用原则独立支配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中心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中心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由中心组织评估和接收,如项目成果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中心有权追回所拨经费。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必须在该成果显著位置署上“由教育部重点文科基地--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心将对课题成果进行跟踪,考察成果的社会反映,对于社会反映较好的科研成果,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资金主要来源有:(1)教育部重点基地经费;(2)厦门大学重点基地配套投入;(3)对外承接的项目研究经费;(4)咨询收入;(5)企事业的赞助收入;(6)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中心资金使用去向有:(1)科研课题经费;(2)图书资料经费;(3)学术会议经费;(4)中心设施建设;(5)研究人员津贴;(6)优秀成果奖励:(7)研究成果及刊物出版资助;(8)中心日常开支等。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的资金实行专款管理,全部经费使用情况统一反映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中心设立的单独帐户中。教育部和学校拨付的资金,按基地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其他资金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遵循开放性和流动性原则,全面推行聘任制。开放性指中心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流动性指科研人员“带(给)课题进中心,课题结束出中心”。
第二十七条 中心主任由厦门大学校长聘任,中心其余人员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及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一般按完成课题的时间确定聘期;行政管理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所有聘任人员与中心签定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在定编、定岗、定任务的基础上,实行考核制度。专、兼职科研和管理人员定期提交工作总结,由主任办公会议考核,并记录存档。中心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及续聘请求。
第二十九条 年终中心主任向学校提交中心工作总结,接受学校考核。学校解聘或变更中心主任应经校长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与教育部社政司协商后实行。
第七章 分配制度
第三十条 中心根据按岗定制、按劳取酬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激励与导向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岗位责任、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同实际收入结合起来,打破大锅饭,拉开分配档次,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成员收入分为三部分:(1)基本工资,(2)津贴,(3)奖金。基本工资由学校发放(兼职科研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并随着学校教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津贴则分科研津贴和岗位津贴两大类。科研津贴档次由以下因素决定:(1)承担课题级别的高低;(2)承担课题经费的多少;(3)进驻时间的长短等。岗位津贴分为以下几个档次:(1)中心主任,(2)中心副主任,(3)办公室主任以及子研究机构主任,(4)一般管理人员奖金依据中心创收情况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中心设立研究成果奖励基金,对优秀成果给予奖励。中心在对课题成果进行跟踪的基础上,通过学术委员会的评选,对于社会反映好的优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于教育部正式批准本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中心将依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适当时期对条例进行修订,并报主管部门备案。